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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指導思想、原則和適用范圍
第一條 為了維護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
,嚴肅黨的紀律第二條 黨的紀律建設必須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
第三條 黨章是最根本的黨內法規(guī)
第四條 黨的紀律處分工作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一)堅持黨要管黨
、全面從嚴治黨。加強對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的教育、管理和監(jiān)督,把紀律挺在前面,注重抓早抓小、防微杜漸(二)黨紀面前一律平等
(三)實事求是
(四)民主集中制
(五)懲前毖后
第五條 運用監(jiān)督執(zhí)紀“四種形態(tài)”,經常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
、約談函詢,讓“紅紅臉、出出汗”成為常態(tài);黨紀輕處分、組織調整成為違紀處理的大多數(shù);黨紀重處分、重大職務調整的成為少數(shù);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立案審查的成為極少數(shù)。第六條 本條例適用于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
。
第二章 違紀與紀律處分
第七條 黨組織和黨員違反黨章和其他黨內法規(guī)
,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違反黨和國家政策,違反社會主義道德,危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依照規(guī)定應當給予紀律處理或者處分的,都必須受到追究。重點查處黨的十八大以來不收斂
、不收手,問題線索反映集中、群眾反映強烈,政治問題和經濟問題交織的腐敗案件,違反中央八項規(guī)定精神的問題。第八條 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 對于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
,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于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后,根據情節(jié)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 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
、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于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第十一條 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對于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
,或者依照前款規(guī)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于其原任職務的職務。第十二條 留黨察看處分
,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于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后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
,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期滿后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fā)現(xiàn)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
。對于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后二年內第十三條 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
第十四條 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第十五條 對于受到改組處理的黨組織領導機構成員
第十六條 對于受到解散處理的黨組織中的黨員
第三章 紀律處分運用規(guī)則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分:(一)主動交代本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問題的;
(二)在組織核實
、立案審查過程中,能夠配合核實審查工作,如實說明本人違紀違法事實的;(三)檢舉同案人或者其他人應當受到黨紀處分或者法律追究的問題
,經查證屬實的;(四)主動挽回損失
、消除不良影響或者有效阻止危害結果發(fā)生的;(五)主動上交違紀所得的;
(六)有其他立功表現(xiàn)的。
第十八條 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
,由中央紀委決定或者經省(部)級紀委(不含副省級市紀委)決定并呈報中央紀委批準,對違紀黨員也可以在本條例規(guī)定的處分幅度以外減輕處分。第十九條 對于黨員違犯黨紀應當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但是具有本條例第十七條規(guī)定的情形之一或者本條例分則中另有規(guī)定的,可以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檢查第二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從重或者加重處分:
(一)強迫
(二)拒不上交或者退賠違紀所得的;
(三)違紀受處分后又因故意違紀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
(四)違紀受到黨紀處分后
(五)本條例另有規(guī)定的。
第二十一條 從輕處分
從重處分
第二十二條 減輕處分
加重處分
本條例規(guī)定的只有開除黨籍處分一個檔次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三條 一人有本條例規(guī)定的兩種以上(含兩種)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
第二十四條 一個違紀行為同時觸犯本條例兩個以上(含兩個)條款的
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全部包含在另一個條款規(guī)定的違紀構成要件中
第二十五條 二人以上(含二人)共同故意違紀的,對為首者
對于經濟方面共同違紀的
教唆他人違紀的
第二十六條 黨組織領導機構集體作出違犯黨紀的決定或者實施其他違犯黨紀的行為,對具有共同故意的成員
第四章 對違法犯罪黨員的紀律處分
第二十七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貪污賄賂
第二十八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
第二十九條 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xiàn)黨員嚴重違紀涉嫌違法犯罪的
第三十條 黨員被依法留置
第三十一條 黨員犯罪情節(jié)輕微,人民檢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訴決定的
黨員犯罪
第三十二條 黨員犯罪
(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處刑法規(guī)定的主刑(含宣告緩刑)的;
(二)被單處或者附加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過失犯罪
因過失犯罪被判處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處管制、拘役的
第三十三條 黨員依法受到刑事責任追究的,黨組織應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
黨員依法受到政務處分
黨員違反國家法律法規(guī)
,違反企事業(yè)單位或者其他社會組織的規(guī)章制度受到其他紀律處分,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黨組織在對有關方面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jié)進行核實后,依照規(guī)定給予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黨組織作出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后
,司法機關、行政機關等依法改變原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對原黨紀處分或者組織處理決定產生影響的,黨組織應當根據改變后的生效判決、裁定、決定等重新作出相應處理
第五章 其他規(guī)定
第三十四條 預備黨員違犯黨紀
第三十五條 對違紀后下落不明的黨員
(一)對有嚴重違紀行為
(二)除前項規(guī)定的情況外
第三十六條 違紀黨員在黨組織作出處分決定前死亡
第三十七條 違紀行為有關責任人員的區(qū)分:
(一)直接責任者
(二)主要領導責任者
,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直接主管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直接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三)重要領導責任者
,是指在其職責范圍內,對應管的工作或者參與決定的工作不履行或者不正確履行職責,對造成的損失或者后果負次要領導責任的黨員領導干部。本條例所稱領導責任者,包括主要領導責任者和重要領導責任者
。第三十八條 本條例所稱主動交代
,是指涉嫌違紀的黨員在組織初核前向有關組織交代自己的問題,或者在初核和立案審查其問題期間交代組織未掌握的問題。第三十九條 計算經濟損失主要計算直接經濟損失
。直接經濟損失,是指與違紀行為有直接因果關系而造成財產損失的實際價值。第四十條 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經濟利益
,應當收繳或者責令退賠。對于違紀行為所獲得的職務
、職稱、學歷、學位、獎勵、資格等其他利益,應當由承辦案件的紀檢機關或者由其上級紀檢機關建議有關組織、部門、單位按照規(guī)定予以糾正。對于依照本條例第三十五條
、第三十六條規(guī)定處理的黨員,經調查確屬其實施違紀行為獲得的利益,依照本條規(guī)定處理。第四十一條 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后
,應當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是領導班子成員的還應當向所在黨組織領導班子宣布第四十二條 執(zhí)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
,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zhí)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準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黨員對所受黨紀處分不服的
,可以依照黨章及有關規(guī)定提出申訴。第四十三條 本條例總則適用于有黨紀處分規(guī)定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但是中共中央發(fā)布或者批準發(fā)布的其他黨內法規(guī)有特別規(guī)定的除外
。
第二編 分則
第六章 對違反政治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四十四條 在重大原則問題上不同黨中央保持一致且有實際言論
、行為或者造成不良后果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四十五條 通過網絡
、廣播、電視、報刊、傳單、書籍等,或者利用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公開發(fā)表堅持資產階級自由化立場、反對四項基本原則,反對黨的改革開放決策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發(fā)布、播出
第四十六條 通過網絡、廣播
(一)公開發(fā)表違背四項基本原則
,違背、歪曲黨的改革開放決策,或者其他有嚴重政治問題的文章、演說、宣言、聲明等的;(二)妄議黨中央大政方針
,破壞黨的集中統(tǒng)一的;(三)丑化黨和國家形象,或者詆毀
發(fā)布
第四十七條 制作
私自攜帶
第四十八條 在黨內組織秘密集團或者組織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
參加秘密集團或者參加其他分裂黨的活動的,給予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第四十九條 在黨內搞團團伙伙
第五十條 黨員領導干部在本人主政的地方或者分管的部門自行其是,搞山頭主義
落實黨中央決策部署不堅決,打折扣
第五十一條 對黨不忠誠不老實,表里不一
第五十二條 制造
政治品行惡劣
第五十三條 擅自對應當由黨中央決定的重大政策問題作出決定
第五十四條 不按照有關規(guī)定向組織請示、報告重大事項
第五十五條 干擾巡視巡察工作或者不落實巡視巡察整改要求
第五十六條 對抗組織審查,有下列行為之一的
(一)串供或者偽造
(二)阻止他人揭發(fā)檢舉
(三)包庇同案人員的;
(四)向組織提供虛假情況,掩蓋事實的;
(五)有其他對抗組織審查行為的
第五十七條 組織
、參加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的集會、游行、示威等活動的,或者以組織講座、論壇、報告會、座談會等方式,反對黨的基本理論、基本路線、基本方略或者重大方針政策,造成嚴重不良影響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或者以提供信息
、資料、財物、場地等方式支持上述活動者,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
未經組織批準參加其他集會
第五十八條 組織、參加旨在反對黨的領導
、反對社會主義制度或者敵視政府等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情節(jié)較輕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五十九條 組織
、參加會道門或者邪教組織的,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
,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
,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第六十條 從事、參與挑撥破壞民族關系制造事端或者參加民族分裂活動的
,對策劃者、組織者和骨干分子,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其他參加人員
,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
,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民族政策的行為,情節(jié)較輕的
第六十一條 組織
對其他參加人員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
,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可以免予處分或者不予處分。有其他違反黨和國家宗教政策的行為
,情節(jié)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六十二條 對信仰宗教的黨員
,應當加強思想教育,經黨組織幫助教育仍沒有轉變的,應當勸其退黨;勸而不退的,予以除名;參與利用宗教搞煽動活動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第六十三條 組織迷信活動的
,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參加迷信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jié)較重的對不明真相的參加人員
第六十四條 組織
對其他參加人員,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jié)嚴重的
對不明真相被裹挾參加,經批評教育后確有悔改表現(xiàn)的
第六十五條 在國(境)外、外國駐華使(領)館申請政治避難
在國(境)外公開發(fā)表反對黨和政府的文章